(2016)渝0237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煤炭安全技术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民初1069号原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82812219U。法定代表人魏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明金(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100001354。法定代表人伍冰,站长。原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铮彩印公司”)与被告巫山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以下简称“煤矿安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秀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铮彩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煤矿安技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铮彩印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7日、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煤矿井下定位系统监管软件设备,合同总金额为582626元。合同同时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安装调试,由原告对被告进行操作培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安装了煤矿井下定位系统监管软件设备。2015年1月20日,被告协调主管行政部门对原告安装的煤矿井下定位系统监管软件及设备进行验收,并给原告出具了“验收合格”的信函。被告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282626元,下欠合同价款300000元。现被告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余下的合同价款。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软件设备工程款3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26日起至全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煤矿安技站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宏铮彩印公司为乙方,被告煤矿安技站为甲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载明:“……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二、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299080.00元。该价款包括货物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价款支付方式: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95%计284126.00元,余下5%计14954.00元,转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时,违约方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1‰支付对方滞纳金。…….”。2013年11月28日,原告宏铮彩印公司为乙方,被告煤矿安技站为甲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载明:“……一、货物名称及相关要求货物名称: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管软件……二、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298500.00元。该价款包括货物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价款支付方式: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95%计283575.00元,余下5%计14925.00元,转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时,违约方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1‰支付对方滞纳金。…….”。2015年1月20日,被告煤矿安技站出具《关于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联网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的函》(巫山安技站函[2015]2号),载明:“……最后,验收小组全体一致认定‘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管软件’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硬件设备’验收合格”。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被告至今仅支付合同价款共计297580元,尚有300000元价款未支付。上列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息、《购销合同》、《关于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联网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的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煤矿安技站在原告宏铮彩印公司处购买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硬件设备及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管软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95%共计567701元,但被告仅支付297580元,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270121元货款,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即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应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的质保金即29879元,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即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巫山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270121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9879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巫山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