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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会云、王英彬等与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云,王英彬,杨绍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张会云。申请执行人王英彬。申请执行人杨绍英。被执行人王伟,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张会云、王英彬、杨绍英与被执行人王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05)潍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会云、王英彬、杨绍英与被执行人王伟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