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1436号原告:陈某甲,曾用名陈波霞。委托代理人: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水翠。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钱,被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水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现就读于上海工商大学大一年级,××××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就读于平桥二中高一年级。由于被告好赌,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08年6月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长子许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次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许某甲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存在分居和因赌博而不顾家庭的事实。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现就读于上海工商大学大一年级,××××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就读于平桥二中高一年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衡量标准。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念夫妻之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原、被告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