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695号原告王征宇,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郭阔、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