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留安诉被告曹彩玲、曹捞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留安,曹彩玲,曹捞摸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86号原告杨留安,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彩玲,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捞摸,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留安诉被告曹彩玲、曹捞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留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留安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