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奇、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曹奇,王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89号原告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汤王大道西侧黄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翟海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奇,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王丽丽,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奇、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