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甲,高某,孔某乙,赵某,某市鲁城街道龙虎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以上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元凤。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孔某乙。原审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于2015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市鲁城街道龙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刘某。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甲、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曲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甲、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孔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甲、高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孔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甲、高某、孔某乙撤回上诉。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世 军审 判 员 谢���斌代理审判员 程 海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