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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44-1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黄承富。被执行人代厚萍。被执行人黄玉洁。被执行人陈运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运国在荆门市马河镇漳河煤矿有限公司有股权,被执行人黄玉洁在荆门东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运国在荆门市马河镇漳河煤矿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黄玉洁在荆门东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