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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平坤与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坤,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坤,男,汉族,1954年7月17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山东鑫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刚,职务:董事长。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4)第70-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劳人仲案字(2014)第70-4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