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肖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陈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程嘉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飞虎,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陈肖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艮山支行)与陈肖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4)杭证经字第518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浙杭证执字第9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工行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肖青归还购车透支款58558.55元及相关费用、公证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肖青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行杭州艮山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肖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