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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与吴伟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吴伟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住所地:广东海丰县海城。负责人陈耿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伟镇,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389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伟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伟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伟镇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伟镇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海丰县可塘镇下寨村边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伟镇所有的座落于海丰县可塘镇下寨村边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