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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5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文敏,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美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874000.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19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