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亚莉与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莉,王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000号原告陈亚莉,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长明,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莉诉被告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莉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