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3号原告邓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莫荣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缺席)。原告邓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起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与被告共同生育小孩黄某2,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曾因诈骗罪被判入狱,且夫妻共同生活中性格怪癖、脾气暴躁、乱扔物品,2012年11月20日更是与他人重婚,自2013年10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经常恐吓、威胁原告及家人,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位于英德市英城城北居委会新厅村民小组石头夫(地名)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已满十八周岁;3、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4、市区私人建房征(用)地申请呈批表,证明原、被告在英城洋塘新厅石头夫(地名)各征用30平方米,共6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现在该土地上建有一栋二层房屋;5、被告与成云的结婚证,证明被告与他人重婚;6、被告与其他异性贴面照二张,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7、(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且自2014年12月4日撤诉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黄某1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与被告共同生育小孩黄某2,于××××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因被告不务正业,且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后原告怀疑被告与成云于2012年11月20日重婚,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市区私人建房征(用)地申请呈批表复印件、被告与成云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与其他异性贴面照二张复印件、(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被告黄某1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入狱,但原告邓某并未因此提出离婚,可见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指出被告黄某1于2012年11月20日与成云重婚,但因该份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没有证实,故本院不予确定。此外,原告邓某没有证据证实已与被告黄某1分居两年以上,从(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案以原告对被告提出诉讼至今亦未满两年,以上事实均无法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黄某1经本院依法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珍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荃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