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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与许国庆、张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勇,许国庆,张燕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王智勇,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开鲁镇。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开鲁县微波站职工,住开鲁县开鲁镇。被告张燕妮,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开鲁县财政局职工,住开鲁县开鲁镇。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智勇诉被告许国庆、张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勇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告张燕妮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国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智勇诉称,2012年10月5日、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30日、2013年11月28日,被告许国庆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00元。被告许国庆未答辩。被告张燕妮辩称,被告许国庆的钱没用于家庭生活,具体去向不明,不同意偿还;原告诉讼后,我找被告许国庆询问此事,被告许国庆陈述通过手机和银行转帐汇给原告219000.00元,其余款项原告让被告许国庆汇到了李小亮帐户,综上,被告许国庆所欠原告的钱已全部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5日,被告许国庆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2012年10月5日,借款人:许国庆签名并捺手印”。2013年3月6日,被告许国庆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013年3月6日,借款人:许国庆签名并捺手印,担保人:曹铁峰”。2013年3月30日,被告许国庆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2013年3月30日,借款人:许国庆签名并捺手印,担保人:曹铁峰”。2013年11月28日,被告许国庆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013年11月28日,借款人:许国庆签名并捺手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张燕妮、许国庆在开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被告通过转帐的方式转至王智勇的帐号为6212260609000156073银行卡中,偿还了108,05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张燕妮的陈述和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的四枚借据、婚姻证明、离婚证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国庆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许国庆应予以偿还。此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被告许国庆个人名义形成,但被告张燕妮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许国庆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同时,亦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燕妮亦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国庆、张燕妮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智勇偿还借款19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许国庆、张燕妮负担5003.50元,其余2816.50元由原告王智勇负担,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许国庆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志民审 判 员  额尔敦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