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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连成与周树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成,周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88-1号原告宋连成被告周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树德的铲车一辆、60拖拉机一辆、皮子机一台、400��皮子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