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程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程剑,孙瑞连,程立海,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永鑫起重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程剑。被执行人孙瑞连。被执行人程立海。被执行人青州市鲁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法定代表人程立海,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永鑫起重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2428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瑞连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花园樱花园8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回赎,被执行人孙瑞连拒绝回赎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瑞连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花园樱花园8号楼1单元*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