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家勇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间,在合肥市包河区卫岗下卫1栋19号付4号门面房内,被告人刘某某设置20台(位)赌博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并负责赌博机上分、下分等日常管理工作。同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20台(位)赌博机,赌博机均能正常运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博机房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内设赌博机20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予以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凤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