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李xx、张xx、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李xx,张xx,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代表人刘xx,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xx,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李xx,男,汉族,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告张xx,男,汉族,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告于xx,男,汉族,住五大连池市龙镇。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李xx、于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李xx、于xx、张xx已和解,���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00元,减半收取167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