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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钱克山与被告陈益新、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克山,陈益新,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636号原告钱克山。委托代理人钱宗芹(系原告钱克山父亲)。被告陈益新。被告陆利(莉)。原告钱克山与被告陈益新、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欣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克山的委托代理人钱宗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益新、陆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克山诉称:被告陈益新、陆利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48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18日前偿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益新未予答辩。被告陆利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益新、陆利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益新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4800元,约定使用期限至2014年2月18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益新借钱克山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用到2014年2月18日)借款人:陈益新20**.2.18”。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益新与原告钱克山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益新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益新在与被告陆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借款未还,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陆利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益新、陆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克山借款2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陈益新、陆利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