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桥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93号罪犯张桥,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2分。2015年11月11日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