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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良学、汪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学,汪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宋良学,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汪家福,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05)大邑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家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家福立即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汪家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家福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