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淑珍与陈翠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014号申请执行人高淑珍,女,1984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陈翠霞,女,1980年1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高淑珍与被执行人陈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福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福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