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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代表人詹惠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可初,董事长。被执行人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凯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可初,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针,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凯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被执行人周飞凤,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溪尾镇。被执行人郑金枝,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少霞,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3025102.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在银行的存款3025102.74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