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洪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本院在执行洪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