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方香飞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香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香飞,外来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香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延期审理,2016年1月27日恢复审理。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方香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