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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方香飞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香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854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香飞,外来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香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延期审理,2016年1月27日恢复审理。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方香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