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26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6857-7。法定代表人汪小龙。委托代理人许璐,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华明,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的员工。被告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蒿塘铺447-1幢010101号(昭山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09769894-2。法定代表人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五里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须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吉宁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