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2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与陈丽娟、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陈丽娟,刘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449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马丰路86号。负责人陈顾兵,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国,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职员。被告陈丽娟。被告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与被告陈丽娟、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丽娟、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32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