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蒲圳、曾中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圳,曾中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人曾中华,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在其位于本区十陵镇新园2期XX路247号附X号茶铺内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12月2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龙凤呈祥”3台(每台2机位)、“吉祥如意”2台(每台2机位)、“苹果机”1台(1个机位)、赌资2885元,并将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及违法人员蒲某、杨某某、李某、吴某某、尹某、王某某、蒋某某挡获。经鉴定,查获的赌博机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系夫妻,二人经营本区十陵街道新园2期XX路247号附X号茶铺。2015年9月,被告人蒲圳决定,曾中华反对无效后其同在其茶铺内摆设游戏机“龙凤呈祥”3台(均为2联机)、“吉祥如意”2台(均为2联机)、“苹果机”1台(1机位),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此盈利。2015年12月27日16时许,民警对上述茶铺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及7名参赌人员挡获,查获上述“游戏机”及赌资2885元。经鉴定,查获的赌博机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的供述,商业铺面转让协议,证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尹清、吴某某、蒲某、王某某、邓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尹某、吴某某、蒲某、王某某被挡获时的照片,杨某某、蒋某某、王某某辨认蒲圳的辨认笔录,李某、尹某、吴某某、蒲某辨认蒲圳、曾中华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龙)公治认字[2015]039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蒲某、杨某某、李某、吴某某、尹某、王某某、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经营的铺面内,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曾中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到案后均并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圳、曾中华开设赌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蒲圳、曾中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蒲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曾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游戏机予以没收,赌资2885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