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裕明与碧岩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裕明,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彭裕明,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源县。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彭廷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裕明与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裕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彭裕明请求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