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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合有与张俊玲、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合有,张俊玲,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715号原告宋合有,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电缆院单身楼312号。被告张俊玲,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合有诉被告张俊玲、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