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汤宣洪与李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宣洪,李洪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460号原告汤宣洪,男,生于1969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汤泽东,男,生于1995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洪贵,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宣洪与被告李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宣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宣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宣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宣洪承担。审判员 叶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