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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次旦与唐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旦,何强,唐昌明,冯晓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88号原告次旦,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委托代理人青措,女,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告何强,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8。被告唐昌明,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被告冯晓会,女,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委托代理人毛胜永,男,汉族,西藏羌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次旦诉被告何强、唐昌明、冯晓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次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次旦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后收取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普琼洛桑审判员 达瓦次仁审判员 米  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增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