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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费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与王巨明、徐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385号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与被告浙江合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达塑化有限公司、杭州诺通实业有限公司、王巨明、徐茹英、马佳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027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3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