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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22号原告陈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谊安里*号*栋*单元403,身份证号:1301061979********。被告段某,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段某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年息18%,每月月底按月结息,于2015年4月后就没有付息了,多次催要被告段某以各种理由拖欠,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00000(壹拾万元)利息21000(贰万壹仟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