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以炜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炜,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恢137号申请人:张以炜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以炜与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3)德众信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