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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敏与珠海市凯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珠海市凯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初字6号原告:刘敏,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9623。委托代理人:沈继光,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凯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家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白湘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刘敏与被告珠海市凯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敏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丘穗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