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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旺生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旺生,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232号原告:胡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雄,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栋。法定代表人:操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旺生因与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旺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旺生对被告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胡旺生负担。审判员  李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