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4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高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