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杨与杨智全、杨柱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杨智全,杨柱娟,王守京,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609号原告白杨,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市民。被告杨智全,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杨柱娟,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守京,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智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法定代表人杨柱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杨与被告杨智全、杨柱娟、王守京、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智全、杨柱娟、王守京、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一宗(权属证号:2013055),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