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8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116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