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与木塔力普·艾尼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木塔力普·艾尼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2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胡立寿,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木塔力普·艾尼玩,男,维吾尔族,1986年5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申请再审人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木塔力普·艾尼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阿克苏金阳光包装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徐 丽 丽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mi ddot;阿不都代理审判员 阿曼古丽·阿布都热依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