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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秀萍与贾增友、石家庄市红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萍,贾增友,石家庄市红星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84-2号原告高秀萍。被告贾增友(又名贾尖山)。被告石家庄市红星煤矿,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中凤山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许祥廷,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萍诉被告贾增友、石家庄市红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高秀萍负担。审 判 长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进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