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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吕桂梅与高晓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梅,高晓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吕桂梅被执行人高晓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桂梅与被执行人高晓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33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