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等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2974号原告刘某1,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某2,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某3,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