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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5号原告余某,男,1974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某,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