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50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间市。被告臧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