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5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