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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水苹与被执行人万雪、万冠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苹,万雪,万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水苹,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大雷行政村大陈**号。被执行人万雪,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张桥行政村夏寨***号。被执行人万冠礼,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水苹与被执行人万雪、万冠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水苹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万雪、万冠礼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水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988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万雪银行存款3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万雪、万冠礼外出务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