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邓丙兰与康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丙兰,康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849号原告邓丙兰,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全友,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守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丙兰与被告康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丙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丙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邓丙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丙兰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 微信公众号“”